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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完整版免费下载

2026/3/25 10:00:02      点击: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1总则
1.0.1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构筑物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
1.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通过网盘分享的文件:10-2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pdf
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ZHquHF5Nc3D1wCdjE5Kk2w  提取码: ZYGS


2术语
2.0.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
探测火灾早期特征、发出火灾报警信号,为人员疏散、防止火灾蔓延和启动自动灭火设备提供控制与指示的消防系统。
2.0.2报警区域alarm zone
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等划分的单元。
2.0.3区域 detection zone
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2.0.4保护面积monitoring area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
2.0.5 installation spacing
两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2.0.6保护半径monitoring radius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2.0.7联动控制信号control signal to start & stop an auto-matic equipment
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用于控制消防设备(设施)工作的信号。
2.0.8联动反馈信号feedback signal from automatic equip-ment
受控消防设备(设施)将其工作状态信息发送给消防联动控制
2.0.9联动触发信号signal for logical program
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的用于逻辑判断的信号。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
3.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3.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应选择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有关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
3.1.4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信协议的兼容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22134的有关规定。
3.1.5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任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过1600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1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3.1.6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3.1.7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3.1.8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3.1.9地铁列车上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通过无线网络等方式将列车上发生火灾的部位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
3.2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
3.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宜采用区域报警系统。
2不仅需要报警,同时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且只设置一台具有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保护对象,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并应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
3设置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或已设置两个及以上集中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3.2.2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等组成,系统中可包括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和指示楼层的区域显示器。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系统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时,该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系统未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时,应设置火警传输设备。
3.2.3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
2系统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应急广播的控制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等起集中控制作用的消防设备,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
3系统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范

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
3.2.4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确定一个主消防控制室。
2主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所有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并应能控制重要的消防设备;各分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之间可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
3系统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
4其他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3.2.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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