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pdf免费下载
1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和市政工程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建筑与市政工程经抗震设防后达到减轻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的目的,制定本规范。
1.0.2抗震设防裂度6度及以上地区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筑与市政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使用维护等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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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规定
2.1性能要求
2.1.1抗震设防的各类建筑与市政工程,其抗震设防目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遭遇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各类工程的主体结构和市政管网系统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
2 当遭遇相当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设防地震影响时,各类工程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桥梁结构、地下工程结构等可能发生损伤,但经一般性修理可继续使用;市政管网的损坏应控制在局部范围内,不应造成次生灾害。
3 当遭遇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各类工程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桥梁结构、地下工程结构等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市政管网的损坏不致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经抢修可快速恢复使用。
2.1.2抗震设防的建筑与市政工程,其多遇地震动、设防地震动和罕遇地震动的超越概率水准不应低于表2.1.2的规定。
表2.1.2建筑与市政工程的各级地震动的超越概率水准
多遇地震动 设防地震动 罕遇地震动
居住建筑与公共建筑、城镇桥
梁、城镇给水排水工程、城镇燃气热力工程、城镇地下工程结构(不63.2%/50年10%/50年2%/50年
含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63.2%/100年 10%/100年 2%/100年
2.2地震影响
2.2.1各类建筑与市政工程的抗震设防烈度不应低于本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
2.2.2各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应采用相应于抗震设防烈度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特征周期表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对应关系应符合表2.2.2-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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